問:大學向來有chancellor、vice-chancellor兩個職位,從前譯做「校監」和「校長」。但近年有把chancellor譯做「名譽校長」的,《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》就是如此。這譯法正確嗎?
答:英式大學的chancellor,向來不掌校政,是名譽性質。從前,香港大學、香港中文大學都行英制,chancellor由香港總督擔任,叫做「校監」,而負責大學行政實務的vice-chancellor則叫「校長」。當然,假如chancellor譯做「校長」,vice-chancellor譯做「副校長」,也無不可。今天,港督在大學的名譽職位,已由香港行政長官取代。
Chancellor雖說是「名譽」職位,但假如譯做「名譽校長」,則地位、權力似乎都比「校長」或vice-chancellor低,正如國民黨名譽主席連戰的權力,遠遠比不上主席馬英九。所以,「名譽校長」這翻譯,起碼和香港大專界實況不符:香港行政長官決定大學事務的權力,十倍於大學校長。
除了vice-chancellor,香港也有大學校長叫president。這是美式大學校長叫法,由香港科技大學率先使用。這些大學的president,其上依然有chancellor,那可算是「英美合璧」的用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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