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應退出《酷刑公約》嗎?
背景:
起:《酷刑公約》(全名: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)1984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公約>>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.HK1992加入, 1997年回歸, 基本法39條: 中國變締約國.
承: 公約: 保護難民人權
轉: 假難民問題
立場: 不應
原因1: 香港無此一權利>>要北京出面, 令北京尷尬
《酷刑公約》31:締約國可以書面通知聯合國袐書長退約
原因2: 即使退出, 已經存在的難民問題都要處理, 退約能把難民驅逐出境?
原因3: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
原因4: 退約令香港人成為難民也得不到公約的保護 (即可能受酷刑及其他不人道待遇或處罰
原因5: CY的零雙非政策也是行政解決辦法, 難道當然他也要改法律, 令在香港出世的嬰兒不能有永久居民身分?
結論:
只要有效縮短甄別時間,就可把假難民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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